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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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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食品店销售1袋过期冷冻食品被罚5万元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4日,安岳县李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实名举报,举报者反映在景鑫冷冻食品店内买到1袋过期的“黄金香辣鸡柳”。执法人员迅速实施了现场核查,查明该食品店冻库内尚有“黄金香辣鸡柳”(标示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1袋未予销售。该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黄金香辣鸡柳”货值金额共3.50元、违法所得1.5元。

处理情况: 安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景鑫冷冻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景鑫冷冻食品店实施了没收其销售的过期食品及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宣传意义: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能会发生品质变化,产生大量致病细菌,如果食用,则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和急性传染病。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项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法律规定,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否则,一旦发生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处罚起点从之前的2000元起罚提高至50000元。虽然景鑫冷冻食品店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仅有3.5元,却应受到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供单位:省局政策法规处作者:曾继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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